旅游景点门票收入是财政收入吗-风景区门票收入归财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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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门票收入属于什么收入
  2. 景点门票的税率
  3. 景区门票属于旅游服务还是文化服务

泰山财政大部分是上缴省财政,一部分钱用来给景区员工发工资。没有财务公开的说法。2011年,泰山门票收入约5.63亿,保护性支出就达4.13亿,占门票收入比例超过73.6%。

景区归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其经费来源主要依赖于财政拨款,门票收入只占到其中的一部分收入。此类景区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地方管理类景区内一般设有行政管理机构,同时由国有企业负责具体经营。目前全国大部分5A景区都用这种管理模式。

由于我国国家风景区和世界遗产单位人员众多,景区门票收入很大一部分用于负担景区员工的工资,景区总收入的1/4用于职工工资与开支。很多景区为了申请世界遗产或者升级旅游景区质量评定等级,就会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市场宣传力度,这个过程也会花钱。

旅游景点门票收入是财政收入吗-风景区门票收入归财政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门票收入属于什么收入

对景区门票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目具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明确的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凡属于列举税目之内的产品或收入即为课税对象,反之则为非应税对象;

二是对具体征税项目进行归类和界定,以使针对不同的税目确定差别税率。规定税目首先是为了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规定征税的广度。

景点门票收入,景点门票收入属于景点经营单位提供游览场所而取得的文化服务收入。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

景点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收入,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景点门票的税率

性活动收入。

法律条文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中央办公厅、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中办发〔1993〕19号)

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已经党中央、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但是近几年来,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超越职权乱设收费、罚没项目,有的将收费和罚没收入与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奖金、挂钩,有的坐支、留成甚至挥霍滥用收费和罚没收入。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和个人负担,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腐蚀了干部,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反***斗争的工作部署,经党中央、院同意,现就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范围。

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罚没收入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

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各级和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和罚没情况进行管理,凡越权自行设立的收费、罚没项目,要一律取消。

二、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和罚没项目的规定。收费们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绝不允许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给执收、执罚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罚没收入指标。

三、种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所收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根据执收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作为本级财政的预算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景区门票属于旅游服务还是文化服务

景点门票的税率是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收营业税,其税率是3%。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景区门票收入属于提供游览场所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应归属于 “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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